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文物拍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
第三条 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各级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的拍摄申请。文物收藏、研究单位为研究和保管工作需要所进行的拍摄活动,普通观众在对社会开放的文物单位所进行的纪念拍照活动,不在报批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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